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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2010-11-02)

  (校党委党学字[2007]7号文件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对校内学生社团的管理,加强学生社团工作的计划性、规范化和自主性,积极支持、引导学生社团健康、稳定、可持续地蓬勃发展,推动学生社团在活跃校园文化、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服务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及教育部《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参照上级有关部门规定和校纪校规,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的学生社团是由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在籍学生组成的,为实现成员的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群众团体。

  第三条 学生社团受校党委的领导。校党委委托校学生社团管理指导委员会(设在校团委,以下简称“社团管指委”)对全校学生社团进行日常管理和指导,学校各相关职能部门为学生社团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支持,提供必要的指导、支持和帮助。

  第四条 学生社团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

  

  第二章 成立登记和学期审核

  第五条 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10名或10名以上的在籍学生联合发起;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规范的章程;

  (四)有1名或1名以上的业务指导教师。

  学生社团的名称应体现学生社团的宗旨,并须冠以“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学生”字样。学生社团的业务指导老师应熟悉该学生社团的活动内容,能胜任对其工作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向社团管指委提交下列材料:

  (一)学生社团成立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发起人的基本情况说明;

  (四)业务指导教师的基本情况说明。

  社团管指委应在收到全部有效申请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批准的,由发起人组成社团筹委会开始筹备工作;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第七条 学生社团筹委会应该自社团管指委批准筹备之日起60日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和负责人,并向社团管指委申请成立登记。学生社团筹备期间不得进行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八条 学生社团完成筹备工作后,社团管指委发给《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学生社团登记证书》,并向学校有关部门通报。

  学生社团登记证书不得涂改、转让、出借,如有遗失,应及时声明作废,并向社团管指委申请补发。

  第九条 学生社团须于每学年度第一学期的前三周内向社团管指委申请学年审核,审核通过的方可在学年度内开展活动。学生社团申请学年审核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学生社团登记证书》;

  (二)上学年度的工作总结和财务收支报告;

  (三)本学年度的工作计划;

  (四)学生社团业务指导教师对学生社团的年度考评意见。

  第十条 学生社团的筹备、成立和学年审核结果,由社团管指委核准后予以公告。

  

  第三章 章程和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的章程一般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学生社团的名称、宗旨和活动范围;

  (二)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三)组织机构及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和权限;

  (四)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五)经费来源和管理、使用的原则;

  (六)章程的修改程序;

  (七)学生社团终止的程序;

  (八)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学生社团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主要指社团正副会长,一般任期为一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受到法律制裁或校纪处分尚未撤销者;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免去学生社团负责人职务者;

  (三)其它不宜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事项者。

  社团管指委要有计划地对学生社团负责人进行培训,有针对性地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向社团管指委提交有关分支机构的名称、活动范围和负责人等情况的材料备案。

  学生社团的分支机构是学生社团的组成部分,应当按照其所属学生社团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活动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成员。学生社团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业务指导教师负责对学生社团进行具体的业务指导,对学生社团成员进行业务培训,对学生社团主要活动进行可行性、安全性的论证;学生社团业务指导教师应具有良好的品行和丰富的学生工作经验,具备较高的政策水平、较深的学术造诣;学生社团业务指导教师由社团管指委审核认定。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可在校内外聘请关心学生健康成长、热心指导学生活动、有较强专业能力的人士担任学生社团顾问,在学生社团的登记宗旨范围内对学生社团的活动进行帮助。学生社团聘请顾问须报社团管指委备案。

  

  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活动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自主开展多种形式的活动。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举办以下性质的活动须于活动开始时间7个工作日前报社团管指委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一)群众性集会、研讨会等活动;

  (二)邀请校外人员举办的讲座、报告等活动;

  (三)涉及出版发行报纸、刊物等印刷品的活动;

  (四)有外籍人士参加或涉外内容的活动;

  (五)涉及宗教、民族、哲学、社会科学等问题的活动;

  (六)收取费用的培训班、学习班等活动;

  (七)与校内外其它单位、团体、个人联合举办的活动;

  (八)其它重大活动。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不得开展与本学生社团登记宗旨无关的活动,不得从事单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学生社团和活动的组织者要对所举办的活动的合法性、安全性和工作程序负责。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的宣传应以面向校内同学为主,学生社团对校外宣传材料的内容及发布范围须报社团管指委审批;学生社团自办报刊如需对校外交流使用,须报社团管指委审批。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不得挂靠校外社会团体,确有必要作为团体会员加入校外社会团体的,须提出书面申请,由社团管指委审批。

  

  第五章 学生社团的经费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可适当收取一定的会费,用于会员的公益性活动。

  第二十三条 社团管指委对部分学生社团活动予以资助,重点支持面向全校范围组织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在经社团管指委批准后,可以通过吸纳校内外资助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方式募集活动资金。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须制定严格的经费管理制度,设立专人负责财务工作,并定期向学生社团全体成员公布经费收支情况。

  第二十六条 社团管指委须做好学生社团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工作。

  

  第六章 变更和注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形成决议后7个工作日内向社团管指委申请变更登记;学生社团修改章程,须将修改意见报社团管指委审核后方可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社团管指委对社团提交的章程修改意见应于7个工作日内给出答复意见。

  学生社团更换负责人,须于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起7个工作日内报社团管指委审核,经社团管指委批准后方可办理工作交接。

  学生社团更换业务指导教师,须于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起7个工作日内报社团管指委审核,社团管指委审批后予以确认。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社团,应向社团管指委提出自行解散的书面申请:

  (一)学生社团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二)学生社团经社团管指委批准的合并或分立的。

  对于理由充分的自行解散申请报告,社团管指委原则上应予以批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学生社团获得社团管指委批准开展的活动仍未开展或未完全开展的;

  (二)对社团管指委安排的工作无正当理由推脱的;

  (三)自行解散的理由不充分的。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社团,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一)成员连续半年不足30人者;

  (二)自行解散或被强制解散者;

  (三)连续半年未进行正常活动者;

  (四)其它原因终止的。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申请注销的,其负责人应向社团管指委提交注销申请书和财产清单,移交学生社团财产,配合社团管指委进行清算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完成清算工作后,其负责人应向社团管指委提交《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学生社团登记证书》,进行注销登记。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由社团管指委在核准后予以公告。

  

  第七章 奖惩制度

  第三十三条 对表现优秀的学生社团、成效显著的社团活动,由社团管指委予以表彰。

  第三十四条 对在学生社团活动中工作出色的学生干部和成绩突出的社团指导教师,由社团管指委择优推荐,予以表彰。

  第三十五条 以下行为属于社团违纪行为:

  (一)未经登记或未通过学期审核以学生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

  (二)登记、学期审核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的活动的;

  (四)组织机构瘫痪、财务管理混乱的;

  (五)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管理的;

  (六)其它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对于违纪学生社团,由社团管指委视情况予以警告、改组,直至强制解散;对社团违纪行为主要责任者,由社团管指委进行批评教育,违反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的,由社团管指委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院系学生社团的登记和审核依照本条例进行;对其进行日常管理与指导的工作由院系团组织参照本条例相关条款实施。

  院系学生社团的成员一般应由本院系的在籍学生组成,其主要干部必须为本院系的在籍学生。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由校学生社团管理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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